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女子贷款只还了3万本金,11年后被银行扣划利息7万 银行为何被判返还?法院说理

2026-07-17 03:36:29 [综合] 来源:德瑞斯资讯网

偿还3万元贷款本金11年后,女贷年后女子陈某的还万划利两张银行卡被银行以“回收贷款利息”为由,强行扣划共计7万余元。本金被银被判陈某随后将银行诉至法院,行扣息万要求返还被扣划款项并赔偿利息损失。银行

7月6日,为何红星新闻从中国裁判文书网获悉,返还法院昆明市中院近日作出二审判决,说理驳回银行上诉,女贷年后维持原判。还万划利这意味着银行需全额返还扣划的本金被银被判7万余元及利息损失。

案件回顾:本金还清后,行扣息万银行时隔11年突然扣息

54岁的银行陈某家住昆明市禄劝县。法院审理查明,为何2005年7月11日,返还法院陈某向某银行借款3万元用于建房,约定借款期限2年,年利率为7.2‰(注:原文为月息或日息表述需结合语境,通常7.2‰为月息,此处保留原文数据逻辑,即按合同约定执行)。

借款到期后,陈某未按约还本付息。2011年11月至2014年1月期间,陈某分四次还清了全部3万元本金。此后,银行未再向陈某催收利息。

直到2025年8月13日,银行突然从陈某的两个账户中扣划共计7万余元,交易摘要均标注为“回收贷款利息”。

一审认定:债权已过诉讼时效,银行无权强行扣划

一审法院认为,涉案借款合同明确约定“按季结息、到期还本付息”,该债权受诉讼时效限制。

根据当时施行的《民法通则》,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两年。陈某于2007年7月11日贷款到期未还,诉讼时效自此起算,至2009年7月11日届满。银行未能举证证明在此期间曾向陈某催收,或存在诉讼时效中止、中断的情形。因此,截至2009年,银行对陈某享有的债权已超过诉讼时效。

此外,陈某在2014年1月还清本金后,银行在近12年的时间里从未主张过利息,也无证据证明存在诉讼时效中断重新起算的情形。

法院指出,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转化为“自然之债”,银行无权在未经陈某同意的情况下,通过强行扣划账户资金的方式实现该债权。因此,银行应将无权扣划的款项返还陈某,并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。

据此,一审法院判决:某银行返还陈某7万余元,并赔偿相应利息损失。

二审判决:口头承诺免除利息成立,银行多年不作为显属不当

银行不服一审判决,提起上诉,请求改判驳回陈某全部诉讼请求。

昆明市中院二审认为,综合在案证据,足以认定涉事银行已免除陈某的案涉利息债务。

1. 口头承诺证据链完整
陈某主张,银行工作人员郑某曾于2013年口头承诺:“若偿还贷款本金,则免除剩余利息。”虽然该承诺为口头形式,但与一审中多名证人(某甲等)的证言相互印证。证人证言佐证了陈某关于“还本免息”的主张。结合陈某还清本金后十余年间银行从未催要利息的事实,法院认为陈某的主张已达到“高度盖然性”的证明标准。

2. 银行长期不作为导致损失扩大
法院进一步指出,即便假设银行未曾作出有效的免息承诺,其在陈某归还本金后的十余年间,从未采取任何合理措施主张剩余利息,放任利息损失持续扩大,该行为显属不当。对于这部分因银行怠于行使权利而扩大的损失,银行无权再行主张。

综上,昆明市中院于今年6月作出二审判决:驳回上诉,维持原判。

责任编辑: 罗衍林 UN997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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