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争执后前妻携儿坠水窖溺亡 男子一审被判过失致人死亡,免予刑事处罚但赔偿10万,称自己已上诉

2026-07-17 03:21:06 [娱乐] 来源:德瑞斯资讯网

贵州威宁县教师吴先生在与前妻复婚同居期间,争执致人因家庭矛盾发生争执。后前前妻余女士抱年仅1岁多的妻携儿子小吴至水窖扬言自杀,吴先生劝阻数小时后短暂离开,儿坠期间母子二人坠入水窖溺亡。水窖死亡上诉7月1日,溺亡男审吴先生向红星新闻展示判决书显示,被判威宁县人民法院一审认定吴先生犯过失致人死亡罪,过失判处免予刑事处罚,免予并赔偿前妻父母10万元。刑事吴先生对此不服,处罚偿万称自已提起上诉,但赔坚称自己无罪。己已

案情回顾:争执后前妻抱儿欲轻生,争执致人男子劝阻间隙母子溺亡

36岁的后前吴先生系威宁县人,2014年大学毕业后通过招考成为当地教师。据其自述,与前妻余女士离婚系因性格不合,但双方于2023年3月2日登记离婚后,数日即和好并同居生活。

悲剧发生于2023年8月5日晚。当晚20时许,吴先生带儿子小吴回到父母家中。因孩子哭闹一事,余女士辱骂吴先生,双方发生争执及肢体冲突。随后,余女士抱着小吴走向距房屋百米左右的水窖,声称要抱子跳水自杀。吴先生随即进行劝阻,并尝试联系余父余某前来劝导,但遭拒绝。吴先生试图拉拽余女士回家未果,双方僵持约两小时。

8月6日凌晨0时至5时,余女士抱子坐在水窖口井盖上与吴先生对峙。期间,吴先生多次往返家中与水窖处。在吴先生离开期间,余女士移开水窖盖。吴先生返回发现后立即阻止,但余女士抢先抱子坐在移开的井盖上继续僵持。

在劝阻过程中,吴先生曾用手机搜索“夫妻吵架一方自杀另一方是否有责任”等相关法律问题。凌晨4时34分至5时1分,吴父吴某致电余父请求劝解未果。通话中,吴某向余父提及余女士在家庭生活中的不足,余女士在一旁听闻后予以反驳。

凌晨5时许,吴先生离开水窖回家,停留十余分钟后返回,发现母子二人已溺入水窖。吴先生呼喊亲属合力打捞并送医,但两人于当日8时07分被医院宣布抢救无效死亡。经威宁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,两人均系溺水死亡

一审判决:构成过失致人死亡,免刑并赔偿10万元

事发后,检方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对吴先生提起公诉。余父母提起附带民事诉讼,索赔经济损失92万余元。

争议焦点:关键短信证据未被采纳

一审中,吴先生对指控事实无异议,但辩称自己无罪且拒绝民事赔偿。他提出,事发当天凌晨5时14分,他曾向父亲发送短信称“她要听你说一声对不起就可以了”,意在证明当时余女士情绪已缓和,自己回家是出于此目的。

然而,法院经毕节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吴先生手机数据进行恢复,未发现该条短信。审理期间,法院多次释明要求吴先生及其亲属提供吴父手机进行数据恢复,但遭拒绝。法院认为,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吴先生发送过该短信,也无法认定其最后一次回家时余女士情绪已稳定,故不予采信该辩解。

法院认定:过于自信未采取有效措施

威宁县人民法院认为,吴先生作为共同生活成员及小吴父亲,在争执后余女士明确表示抱子跳水自杀时,吴先生已预见溺亡风险,但因过于自信而未采取有效措施阻止,最终导致悲剧发生,其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

鉴于以下情节,法院决定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:
1. 余女士系成年人,死亡结果由其自杀行为直接导致;小吴死亡亦由余女士行为所致。
2. 吴先生事中进行了劝阻,事后积极施救,罪责区别于完全不作为。
3. 案发当天亲属主动报警,吴先生在警方通知后主动到案并供述主要事实,构成自首

关于民事赔偿,法院酌情判定吴先生赔偿余父母10万元,驳回其他诉讼请求。

2024年6月17日,威宁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:
* 吴先生犯过失致人死亡罪,免予刑事处罚
* 吴先生一次性赔偿余女士父母10万元
* 驳回余女士父母其他诉讼请求。

最新进展:当事人上诉称无罪,律师质疑证据认定

吴先生表示,自己事发前进行了劝阻,事后及时救助,不构成犯罪。在更换代理律师后,他已于6月26日向威宁县法院递交上诉状,请求改判无罪或发回重审,并驳回全部民事赔偿请求。

上诉理由

  1. 关键证据被误判:吴先生称,一审首次开庭时曾出示接收短信的父亲手机作为证据。第二次开庭时,因手机老化无法恢复数据,法院以“证据无效”为由未予采纳。吴先生对此表示不解,认为该证据在质证阶段未被有效排除。
  2. 生理极限与判断力下降:代理律师指出,吴先生从晚20点至凌晨5点,进行了长达7小时的高强度精神紧绷劝解工作。在此状态下,其体能、分析能力及风险预见能力严重下降,不能以正常状态下的标准苛责其离开水窖的10多分钟。
  3. 因果关系缺失:律师认为,吴先生与前妻的争执与对方寻求自杀之间无直接因果关系。

目前,案件已进入二审程序。

(责任编辑:休闲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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